辽宁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责分工 凝聚多方力量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日前,省检察院、省监察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印发《辽宁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责分工,凝聚多方力量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制度。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对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意义重大。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实施办法》明确,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此外,为加强对报告人的保护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