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随意倾倒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 个人最高罚款500元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补充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管理;完善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收费制度;严格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法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或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