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简化电力工程审批事项 加快广州电网建设的步伐

11月2日,15届160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新时期电网建设的新要求,有利于加快广州电网建设的步伐。

根据《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将高压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重点工程管理范畴。220千伏及以下电力工程,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电网建设注入了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力。

《规定》还针对电力线路占用道路建设的条文进行了修订,细化了道路挖掘修复的标准,按照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简化了道路挖掘的程序。

20kV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的行政许可并行办理,办理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按原道路建设标准予以修复。

《规定》提出,广州要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可根据广州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用地建议和每年度新增配变台区用地建议;按程序审定形成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后,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应在变电站和配变台区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按协议约定予以协助,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为消除安全隐患,《规定》明确,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时,供电企业应负责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进行修剪、迁移或砍伐,并与架空电力线路线行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权属人及种植方协商,签订一次补偿协议,明确处置要求和费用补偿问题。架空电力线路投产后,种植方应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运行距离要求,种植方拒不配合的,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的相关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配套建设变电站的,应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并将配套变电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

(记者申卉 徐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