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未验先投”家具制造公司被罚45万 北京房山法院为何驳回?

年来,环保部门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针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了更为全面的查处工作,并由此形成了多样化的行政争议纠纷。今天,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说明这些有着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为何受罚,以及法院又为何驳回这些企业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诉求,以提示大家保护生态环境,向环境违法行为说“不”。

环保设施“未验先投” 家具制造公司被罚45万元

1993年成立的某家具制造公司,主要生产胶合板、钢木家具,并销售生产的家具。1997年,该公司不再生产胶合板,转为经营家具制造。2020年9月,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环保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的生产车间虽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在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验先投”。

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公司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了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该公司不服,认为环保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将环保部门、复议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自1986年始,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均应在投入生产之前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验收。

原告所经营的家具制造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列明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该公司存在未对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即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及罚款数量的裁量并无不当。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公司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环境保护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在相关机构验收合格才能投入生产经营。

有粉尘污染未采取措施 石材厂被罚1万元

某石材厂主要负责利用汉白玉和青白玉等原材料生产台阶,生产工艺为半成品石材——雕刻——打磨——成品。2021年3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石材厂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石材厂正在进行石材的雕刻和加工,在石材雕刻打磨过程中产生粉尘,但是该石材厂却未安装净化装置,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导致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周边环境。

环保部门认为,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石材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石材厂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石材厂认为,打磨台阶并不是经营行为,而是帮朋友修建自建房,同时石材厂加工打磨时间短,仅打磨台阶棱角,排放粉尘量甚小,没有造成任何危害,且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停止加工打磨行为,符合免于处罚情形。因此,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材厂陈述其不符合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的主体特征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亦与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相悖,法院不予采纳。石材厂主张系帮亲属打磨台阶,应免于处罚。石材厂行为的起因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不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于石材厂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石材厂的诉讼请求。石材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企业在自我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粉尘及气态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控制,严格按照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违法使用高排放叉车 混凝土公司被罚6万元

2020年9月,某混凝土公司有5台正在使用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叉车)。环保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对该5台叉车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其中2台叉车的光吸收系数超过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属于房山区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门及复议机关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首先,环保部门本次对涉案叉车的检测,检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被测的2台叉车排放数据不准确,形成了超标的假象。第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第三,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没有记录实际转速等重要数据,致使检测结果没有依据可查,检测过程不规范,检测结果没有认定排放达标与否的参照价值。最后,该检测报告存在没有批准人签字、未出具检测资格证件、未依法送达等情形。事后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两台涉嫌超标的叉车排放进行了复检,复检排放达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保部门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公司存在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处罚幅度适当,复议决定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一定要选择使用能较好、低排放的机械,在使用前检查污染控制装置能否正常使用,同时确保尾气排放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记者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