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遭遇网暴 要依法维权

“上海姑娘因打赏外卖员200元被网暴后跳楼”,这一事件引发热议,在网上开口就喷的“键盘侠”也再次遭受大众谴责。网络时代,可能莫名其妙、不经意间就成了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海淀法院提醒大家,遭遇网暴要依法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一定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键盘侠”侵权用户和服务商原则上都需担责

法官首先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是关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法官解释说,这一规定明确了网络侵权的法律价值导向,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原则上都需承担责任,这为网络侵权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网络用户的网络侵权大致包括侵害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以及财产权益及知识产权的行为。当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主动编辑、组织和提供的网络内容造成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服务商应及时采取手段保护被侵权人否则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键盘侠”众多,很难第一时间一一找出,这时就需要网络服务商出手,通过技术手段,及时保护被侵权人。

对此,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被侵权人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维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此外,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信息网络规定,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通知书内容应当包含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以及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如果服务商未采取必要措施,被侵权人可对其主张相应侵权责任。

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网络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商是最能及时制止网络暴力的一方,因此法律对其有更高的要求。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属于‘知道规则’。”法官解释说,如果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知道”,可以不发出侵权通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法官说,根据上述规定,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要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高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