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新规:商家提供的“霸王条款”无效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消费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

诉讼实践中,消费者最为诟病的就是商家提供的“霸王条款”,对此,《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5种格式条款,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内容。

此外,《规定》还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选择网络商家,很多时候都在于商家的关注度、信誉度、美誉度等,这也引发出网络“黑产”——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对此,《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直播和外卖,是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的两种业态,但出现争端后,经营台往往以商家自担责等为由,拒绝消费者赔偿诉求。对此,《规定》也分别予以规范。

首先,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同时,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规定》还完善了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