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四类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日前,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研发机构类型、核定方法和程序、日常管理等内容。

根据《办法》,四类研发机构分别为由州(市)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质的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事业单位质的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在管理上,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研发机构可持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的研发机构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研发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