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市场监管领域不罚事项进行了调整 市场监管领域不罚事项由62项增至67项

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市场监管领域不罚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市场监管领域不罚事项由62项增至67项。

此次调整,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鉴于《广告法》修改、取消“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删除清单中1项不罚事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在认证、计量等领域新增不罚事项5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标准”。三是回应民生关切,将“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列入不罚事项,并规定同时符合“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等三项条件的,不予处罚,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此次清单不罚事项调整,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拓展市场监管“不罚”领域,探索新的便民利企“不罚点”,有利于推动“不罚”清单制度继续深入实施,进一步发挥清单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