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了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土壤是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宝贵资源。刚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9月1日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表示,《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于强化广西土壤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7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条例》进行解读,并一一解答热点问题。

对乱开矿污染土壤行为说“不”。《条例》专门设置了相应条款,要求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明确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和修复。《条例》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风险管控。为了进一步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条例》不仅对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还强化了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风险管控措施。

《条例》明确,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禁止或者限制相关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记者 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