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每学年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八课时的生态环境教育。

《条例》明确,生态环境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单位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并对各级部门、单位、学校、家庭等如何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教育、公务员主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建设覆盖全省城乡的生态环境教育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和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标准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指导服务机构和人员以及课程的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环境教育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公务员主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教育年度计划,建立本地生态环境教育师资队伍和志愿服务队伍,定期开展全民生态文明素养测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单位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机构与人员,采用生态文明教育培训、专题讲座、主题实践活动、典型宣传片等方式,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条例》,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并结合受教育者的特点,采用专题教育、渗透式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教育。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每学年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八课时的生态环境教育。

企业单位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员工培训计划,采用绿色低碳生产知识培训、清洁生产培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讲、专题讲座等方式,结合实际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并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账。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员,应当在受到处罚后六个月内接受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不少于十六学时的生态环境教育。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的环保设施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结合实际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馆、公园、机场、火车站、公交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记者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