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教育督导问责细则8月1日起施行 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等情形将被问责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前印发《北京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如果存在学生体质健康水持续下降、“双减”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形,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形、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形、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逐一予以明确和规范。在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方面,如果有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将升学率与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教育结构失衡、学校布局规划落实不到位,中小学学位供给明显不足;学生体质健康水持续下降,劳动教育保障和实施不到位;“双减”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小学减负工作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等情形将被问责。

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细则按照办学状况、招生入学、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师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维度逐项列出问责情形。其中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存在违规补课、课后服务不规范;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抽逃资金、违规颁发学业证书和恶意终止办学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等。

实施细则明确,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所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

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本市持续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切实举措。下一步,市、区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结合重点督导事项,抓好问责落地实施,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为首都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据悉,实施细则将于8月1日起施行。(记者 李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