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观天下!最新发布!事关齐齐哈尔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春节将至,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齐齐哈尔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资料图】

一、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禁止在居民住宅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

三、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随车携带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运输许可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批准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任何个人或非专业燃放单位,禁止燃放B级及以上非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监督举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