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纳入就业援助 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2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部门获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据悉,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的就业服务和公益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记者 吕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