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扩增定点医疗机构类型 进一步促进相关管理规范化

北京市医保局日出台《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新政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以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除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外,符合条件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也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如:医疗机构需要正式运营3个月、有注册执业医师、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具有医保管理相关制度、具有相关信息处理能力等。

同时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在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医保协议时的具体处罚措施,如:约谈医疗机构、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追回医保费用、对人员和科室中止医保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等。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对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认定标准、动态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实施后,随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数量的增加,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将更加便捷。

( 记者 杨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