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三个办法”完善工伤保险省级 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

8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省级储备金和费率浮动三个办法的通知》日前出台,我省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抗风险能力,保障重大工伤事故应急支出,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三个办法”出台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1+N”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由各市和省本级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上解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和省本级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弥补基金收支缺口。

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由各市和省本级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上解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省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应急支付。各市和省本级参保用人单位发生10人(含)以上死亡或50人(含)以上受伤的重大工伤事故,可申请省级储备金支付一次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抢救医疗费等应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以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核心指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对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多发的用人单位上浮费率,对不发生、少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浮费率,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记者高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