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父亲教育方式不当 法院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夫妻离婚后,儿子由父亲抚养,母亲认为其存在过度责罚孩子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宣判。宣判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的规定,对父亲张义(化名)过度责罚子女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邀请专业人士对其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2019年5月,张义与李霞(化名)协议离婚,儿子由张义抚养。2021年5月,李霞发现孩子身上有外伤,经了解,系张义过度责罚孩子所致。对此,张义承认,时对孩子教育较为严格,在孩子犯错时,有时会为了管理教育而责罚孩子。但李霞认为,张义未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此,李霞诉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霞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见,张义在日常管理教育子女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度责罚孩子的行为。虽然张义主张其目的是管教孩子,且行为不具有持续、经常,但其过度责罚子女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于李霞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法院经充分询问已满11周岁孩子的意愿,孩子表示仍然愿意继续随父亲共同生活。另结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张义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明确表示悔改、且已经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故对李霞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主审法官魏慧彪介绍,依据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记者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