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半年飞升近两倍,光大同创两大股东或涉案多起

近日,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同创”)向深交所提交了申报稿,拟创业板上市。本次IPO,公司拟融资8.506亿元,发行不超过1900万股,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

  IPO日报还发现,光大同创是个“小机灵鬼”,其在计算股份支付费时,每股公允价值为15.80元。而数月后提交的创业板申报稿中,公司达到拟募资额时每股的价格却高达44.77元/股。

  另外,光大同创实控人和第二大股东身上还有不少故事,或涉及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未经批准实际改变了土地用途。

  股价飞升183.35%?

  据悉,光大同创的主要产品根据使用材料、生产过程及使用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防护性产品及功能性产品。其中,防护性产品可以分为保护类和缓冲类,功能性产品可以分为模切类和碳纤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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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摘要,数据来源:申报稿

  2018年至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下称“报告期”),光大同创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94亿元、6.64亿元、8.31亿元、4.32亿元。这一期间,光大同创的第一大客户均为联想集团,相关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82%、39.35%、39.70%、45.72%。

  除业绩仰仗联想集团外,光大同创的研发费用率并不高,远低于同行上市公司。

  报告期内,光大同创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02%、4.21%、3.57%、3.34%,而申报稿列举的7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分别为4.86%、5.44%、6.02%、6.70%。并且,7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最低值在报告期内均比光大同创高。

  比如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7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最低值也有4.21%和4.50%,而光大同创的研发费用率只有3.57%和3.34%。

  2021年6月,光大同创提交首份创业板IPO申报稿,其拟募资8.51亿元,发行不超过1900万股,以此计算达到拟募资额时每股价格至少为44.77元/股。

  而光大同创2020年12月计算股份支付费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对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为9.01亿元,相应每股公允价值为15.80元,以此确认股份支付费1796.47万元。

  换句话来说,仅隔数月,公司评估的每股公允价值与IPO达到拟募资额时的每股价格差了足足有183.35%。

  从业绩角度来看,光大同创虽然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19%,但扣除股份支付费等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1.08亿元,同比下降5.13%。另外,虽然光大同创没给出报告期后的业绩预测,且未提供2021年上半年的同比情况,但光大同创2021年上半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4223.85万元,仅为2020年全年的39.17%,不到四成。

  那么,上述两个数据差异较大的原因是什么?股份支付费计算又是否合理?

  或涉这些案件

  从股权结构来看,光大同创实控人为马增龙,目前通过汇科智选和同创智选控制着公司52.02%表决权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此外,马增龙的一致行动人张京涛还直接持有公司28.18%的股份。

  IPO日报发现,曾是实控人控股公司、现为光大同创子公司的昆山光大“看点”不少。

  昆山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昆山光大”)成立于2011年4月,彼时马增龙拥有昆山光大90%的股份,实缴日期为2011年4月。换句话来说,马增龙为昆山光大的创始股东,且可能为大股东。

  2014年判决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A与他人结伙,以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昆山光大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涉案税收金额为9182.13元。

  之后的2017年6月,光大同创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昆山光大的大股东,并于2018年3月收购昆山光大的剩余股份。

  不过,成为光大同创全资子公司的昆山光大并不“一帆风顺”。

  2019年4月,江苏省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于2019年1月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昆山光大投产后未及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同时昆山光大与审批环评相比增加自动粘合机一台。为此,该局决定对昆山光大处罚款20万元,同时昆山光大负责环保验收事务的员工也因上述事项被罚款5万元。

  另外,一致行动人张京涛身上或许也不平静。

  2017年3月判决的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张京涛为1966年3月出生,与光大同创张京涛的信息相同。具体来看,张京涛于1995年、1997年自国营北京市西郊农场白家疃果树队(下称“果树队”)分别承租相邻土地7亩、冷库1200平方米,并于1999年5月在1995年所租赁土地基础上增加租赁土地3亩。

  1999年10月10日,果树队与张京涛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果树队光大塑料厂南侧7.2亩以及光大塑料厂西侧3.5亩土地租赁给张京涛使用,租赁期限自1999年10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张京涛所承租上述土地、冷库相连,一并用于厂房建设及经营活动。承租前所涉土地均为空地,现上述土地上共建有房屋五排,冷库改建为厂房,由光大同创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使用。

  关于案件中的“光大同创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没有找到完全一致的企业,不过光大同创全称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案件企业名称相似。另外,天眼查显示,名字带“光大同创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还有8家,且均为光大同创的关联方。加上出生年月吻合,所以上诉人张京涛或为光大同创的张京涛。

  上诉人张京涛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1999年10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理由包括,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出租。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张京涛在农场用地上建设厂房并实际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其所建房屋也并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或产权证明,未经批准实际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土地用途。

  那么,上诉人张京涛是否光大同创的张京涛,相关土地是属于光大同创,还是光大同创的关联方,亦或是其他名称相近的无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