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员工股份回购存疑,购销数据与公开信息打架

  众所周知,视频会议行业的技术综合度高,龙头企业的品牌地位明显,我国视频会议摄像机市场更是长期被索尼、松下等国际一线品牌垄断。不过经过多年发展,国内音视频通讯设备供应商也已出现具有品牌口碑的优势企业。2021年6月25日,视频会议行业音视频通讯设备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海德”)创业板IPO首轮问询回复出炉,距离上市更近一步。

  公开信息显示,2017年2月28日,维海德在新三板挂牌,自2021年3月9日起停牌。结合本次IPO披露的招股书与新三板挂牌时公告,《壹财信》发现不少内容存在出入,如维海德实控人未按规定回购员工股份、购销数据与公开信息“打架”。

  股份回购存疑

  维海德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6年完成股份制改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涛。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6月18日),深圳市维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维海投资”)直接持有公司17.29%的股权。为了实施维海德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2019年、2020年,维海投资进行了股权转让,为了使受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其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维海德股份。

  据招股书,2017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陈思以82,950.00元受让陈涛持有的维海投资0.7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3.7元/出资额,对应维海德2.37元/股。对于此次股权激励,维海德设定服务期为3年,当时维海德每股公允价值7.2496元/股,维海德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金额691,276.67元。2017年6月23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登记。

  2020年4月2日,因陈思自维海德离职,按照协议约定,陈思将其持有的维海投资0.7%股权以24.5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涛,对应维海投资出资额3,500.00元,即转让价格是70.02元/出资额,对应维海德股份35,000.00股,即每股7.02元,增值率195.44%。

  2019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王丹飞以75,006.00元受让陈涛持有的维海投资0.2778%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4元/出资额,对应维海德3元/股。当时维海德每股公允价值为8.05元/股,未设定服务期,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金额2,353,401.00元。2019年7月19日,本次股权完成工商登记。

  约一年后,2020年7月16日,因王丹飞自维海德离职,按照协议约定,王丹飞将其持有的维海投资0.2778%股权以9.750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涛,对应出资额1,389.00元,转让价格为70.2元/股对应维海投资每出资额,对应维海德每股3.9元,增值率30.00%。

  根据2017年维海德新三板挂牌时发布的股权激励方案(补发),激励对象承诺在持有转让的维海投资股权之日起,为维海德提供服务不少于3年,但陈思未够3年。同时规定,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维海投资股权时,应以维海德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2019年发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则显示激励对象未承诺自取得股票授予日起须为维海德服务的年限,在其持有的维海投资股权转让时,也应以维海德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

  根据招股书,2020年股份支付对应的公允价值依据的是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6月3日出具的沪众评报字(2020)第0413号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为44,146.46万元,每股价值为8.7329元。而2019年维海德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9,937.20万元,远低于评估值,结合当时的总股本5,055.20万股,可知当时的每股净资产约为3.94元/股。

  而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7.02元/股、3.9元/股,均没有参照当时的股权激励方案要求。

  另外,前述两次股权激励方案对退股还做出要求,若激励对象因合同期满、调动、免职、退休、辞职、解聘等客观原因与维海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应在办理完离职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或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的维海投资股权进行转让。

  值得一提的是,招股书披露,2020年4月2日维海投资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陈思将其持有的维海投资股权转回给陈涛,陈思于2020年5月离职。企信网则显示该次股转在2021年5月21日完成了工商登记,是否符合退股程序无从得知。

  而2020年7月16日,维海投资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王丹飞将其持有的维海投资股权转回给陈涛,2020年8月19日,本次股权完成工商登记,而王丹飞到了2020年9月才离职,则不符合退股程序。

  2017年股权激励方案设立服务期三年,三年时间不到,陈思从公司离职且获得16.28万元收益。而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未设立服务期,一年后王丹飞离职,也获得2.25万元的收益。

  购销数据与公开信息打架

  除此之外,招股书购销数据与公开信息也存在较多出入。

  2020年12月30日,维海德分别对2017年至2019年的年报进行了更正,然而更正后的年报还是与招股书披露的报告期内销售、采购数据“打架”。

  招股书显示2017年第三、第四大客户销售额分别比2017年年报(更正后)多0.56万元、0.07万元,其他三名大客户销售额无差异。同年的采购数据也没有差异。

  招股书显示2018年第三、第五大客户销售额分别比2018年年报(更正后)多0.12万元、47.17万元,其他三名大客户销售额无差异。同年的采购数据也没有差异。

  招股书显示2019年第一大客户销售额比2019年年报(更正后)多379.68万元,其他四名大客户销售额无差异。同年采购额基本无变化。

  招股书显示2020年第二、第三、第四大客户销售额比2020年年报多37.98万元、1.39万元、15.86万元,其他两名大客户销售额无差异。同年的采购数据也没有差异。

  此外,招股书披露的销售额与客户年报数据也出现了“打架”。

  招股书显示,维海德2017年对国科股份的销售额为1,042.09万元,而国科股份2017年年报显示对维海德的采购额为1,247.16万元,比招股书多205.07万元;2019年对国科股份的销售额为1,063.20万元,而国科股份2019年年报显示对维海德的采购额为1,237.27万元,比招股书多174.07万元。

  据悉,维海德从新三板到此次IPO的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审计机构都分别是方正证券和大华所,而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不得而知,或需要维海德及其保荐机构进一步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