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立足打造公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网上办、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在线反馈。对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霆介绍。

《条例》明确,青海省人民政府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此外,青海还创新地引入柔执法条款,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记者邢生祥)